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繼訴,41,2024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徐登豐
徐明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徐淑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淑姬

徐淑娟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吳約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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