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燕妮
陳淑惠
陳日上
送達處所:南投縣○○鎮○○路○○巷0弄0號
陳玉雪
林昭明
林昭煌
送達處所:南投縣○○鎮○○路○○巷0弄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揚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174,845元(卷139頁),應徵上訴裁判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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