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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王偉青
被 告 周立堉
周燕姿
受告 知 人
即被代位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遺產項目編號1面積欄「948.8」之記載,應更正為「943.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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