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親聲,203,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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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3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裁定參照)。

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所引用家調報告內之語句非常在意,聲請人並沒有發生過:「案母皆會以"我的小孩要自己照顧"來回應案外祖母是否有意願擔任協同照顧者」、「案主與案母少有雙向互動及對話」、「對案主生理需求多有不友善,並觀察案母與案主對話及溝通狀況較不理想亦無法有效引導,僅就玩樂部分可與案主進行互動」等情,聲請人都有與未成年子女溝通及互動,且會教未成年子女國語、數學,與唸故事書給未成年子女,並對社工附上生活規劃,為此狀請本院准予裁定更正。

三、經查,聲請意旨雖主張上情,惟按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所進行之訪視調查報告,係僅供法院參考而已,並無拘束法院效力。

本件經本院於原裁定說明理由後,改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尚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可言,尚不得以家調報告中所載內容,未完全按照聲請人之意思記載,即認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

聲請意旨泛言原裁定所引家事調查報告有誤寫之情事而聲請更正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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