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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柏良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1,601,265元,前曾與債權人為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6號)。
聲請人長期打零工,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從事保全工作,每月收入31,000至33,000元之間,112年8月起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僅餘23,400元供生活,因聲請人母親77歲,生活上自理困難,皆由配偶全天照顧,僅餘23,400元實不足請人每月基本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母親、配偶。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扶養母親由5位子女平均分擔,每月3,415元,聲請人配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000元,聲請人及扶養母親、配偶每月需35,491元。
聲請人母親每月有勞保老年年金14,000元收入。
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存摺影本、親屬系統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
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平112司執寅字第99325號執行命令、債權人清冊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勞保與就保資料、依職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在卷
可稽。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1,000至33,000元之間,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聲請人在被強制扣薪前,112年5、6、7月薪資分別為34,313元、32,815、33,049元,平均薪資為33,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其母親陳000之扶養費3,415元之部分,聲請人陳報陳000每月有老人年金14,000元之收入,依卷附財產歸戶資料顯示陳000尚有房產、土地及投資1,469,810元(卷第39-45頁),本院審酌房產部分價值不高,且係供自住,故應認
聲請人母親陳000仍有受扶養之必要。
惟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7,076元計算,扣除老人年金14,000元之收入,缺口為3,075元,此3,075元應由5位子女平均分擔,聲請人每月負擔應為615元。
另聲請人主張因聲請人母親77歲,生活上自身有困難自理,皆由配偶全天照顧,故需扶養配
偶。
而觀諸聲請人配偶黃00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收入,故聲請人主張扶養配偶每月15,000元部分,未逾17,076元,應屬有據。
則聲請人每月收入33,392元,扣除聲請人與其配偶及扶養母親費用32,691元,每月僅餘701(計算式:33,392元-32,691元=701元)。
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3,212,264元(如附表所示),上開債務總額約381.9年(計算式:3,212,264元÷701元÷12個月=381.9年)始可清償完畢。
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51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
上開債務。聲請人雖有與他人公同共有的土地,但面積僅
有5.25平方公尺,價值僅3,412元,且該土地並非其個人可自由決定處分與否,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不採計。且
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償程序或宣告破產。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3月2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債權金額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5,279元 債權人陳報(第145頁) 2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675,497元 債權人陳報(第157頁) 3 板信商業銀行 1,904,630元 債權人陳報(第161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74,504元 債權人陳報(第177頁)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2,354元 債權人陳報(第191頁) 總額 3,212,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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