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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訴訟代理人 黃絲榆律師
黃敬唐律師
被 上訴人 鄭雅珊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員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112年度員簡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3年9月6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㈠兩造於110年6月8日簽立之租賃契約書,其中第7、8及25條約定之適用關係為何?㈡本件有無前揭租賃契約書第25條約定之情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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