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簡上,12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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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王詩婷
法定代理人 王珮襦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王景榮
葉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65,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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