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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黄偉倫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澍培
謝寬厚
謝陳美玉(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淑美(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輝耀(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耀國(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建壹(即謝乾山承受訴訟人)
謝乾印
謝明宗
謝張蕉
謝惠民
謝義雄
訴訟代理人 謝國豐
被 告 謝國輝
謝國卿
謝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載霖
被 告 謝惠雯
訴訟代理人 謝美慧
被告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謝承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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