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簡上,89,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黃環
洪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洪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