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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黃環
洪秋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洪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張亦忱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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