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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周承裕
被 告 林村樹(已死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即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79建號之抵押權人「林村樹(死亡日期民國94年10月8日、曾設籍彰化縣○○鄉○○村0鄰○○路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二、如上開全體繼承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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