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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黃奕熏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榮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被 告 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榮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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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及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⒈被告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廢止,致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不明。
⒉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名單)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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