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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洪一正
被 告 方梨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最高限額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請如期補繳。
二、查報被告(身分證Z000000000)現住所或提出現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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