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34,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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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李鑄鋒



被 告 謝碧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萬元(返還價金316萬元+違約金316萬元=6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568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原證二號」宜提供完整未裁切之憑據影本(需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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