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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黃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鄭麗萍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
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鄭麗萍之地址(務必查報被告戶籍資料或她現住所地;
否則,訴訟文書無從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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