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48,202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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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黃智彥
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6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6年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告黃智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暨「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影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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