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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賴政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依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應具體表明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
三、依上開說明,請查報:⒈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訴外人李淑芬超過法定上限之利息及違約金不存在」,需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2月5日」,具體分列被告不應對訴外人李淑芬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數額各為多少(並檢附計算式)?⒉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主張被告應剔除分配次序9之數額(42萬707元、170萬6200元、10萬元)」。
⒊基於上開2項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原告所得增加之利益為多少(並檢附計算式)?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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