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55,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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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昱德
姚智中
江沛其
被 告 卓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萬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49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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