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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曾于倢(即勝倢企業社)
被 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本件兩造間有無運送契約書?
案件管轄權應歸何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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