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6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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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洪郁珳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9848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99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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