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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詔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12458號),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10萬美元(原本請求51萬7500美元),核定為新台幣3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97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台幣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3萬24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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