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1014,2024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被告即
反 訴原 告 王金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即
反 訴被 告 粘智皓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智皓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訟標的價額各均為新臺幣(下同)392萬0,400元,上訴人就本、反訴均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784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2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