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1048,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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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劉文倩
被 告 洪文封




法定代理人 洪信蓓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文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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