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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8號
原 告 劉樹添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福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6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向以下之人最後戶籍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勿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代替),並補正查詢結果:①劉春樹(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②劉木火(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民國36年2月21日歿)、③劉陳實(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民國81年3月5日歿)、④劉源逢(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⑤劉榮裕(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⑥劉源恒(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⑦劉蔭(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⑧郭國坤(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⑨劉梅菊(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73年11月27日歿)。
二、請說明劉源盛之父為劉水火,為何劉源盛會是劉木火之繼承人?並補正劉源盛、劉水火日據時期之戶籍謄本,以及舊式及新式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如劉源盛並非劉木火之子女,則劉源果是否已無繼承人?如是,請補正劉源果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四、請說明劉梅菊於民國73年1月27日與日本人沼野久結婚後是否離婚?二人是否有子女?沼野久及其子女是否仍生存?如沼野久與劉梅菊未離婚,或二人有子女,且沼野久或子女已死亡時,則劉梅菊之繼承人為誰?是否有拋棄繼承?請查明上情,並依查詢結果補正劉梅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依上開結果,被告人別有變更者,請補正當事人適格,並按被告人數重新提出更正起訴狀。
否則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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