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林芊慧
被 上訴人 張有道
陳月鳳
王富祺
陳義良
陳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