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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顏君翰
訴訟代理人 顏琦蓉
被 告 黃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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