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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蔣尚華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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