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169,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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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閔雄

楊明樺(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芬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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