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294,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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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碩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智賢間合夥結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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