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308,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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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柯月珠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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