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364,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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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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