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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黄仁佑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游雅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萬1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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