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許珠玟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謝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明看
被 告 程珊妮
訴訟代理人 陳宗喜
複 代理人 陳嘉欣
被 告 李世煌
林煌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煌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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