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吳俊輝
送達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明雅、黃淑玲、吳家蓉、謝麗美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4,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