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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曹立航
曹芸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維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2,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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