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492,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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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世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炤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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