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730,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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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黄金塔
陳淑味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耀堂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堂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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