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
- 二、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本院審理中撤回起訴(本
-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壹、原告主張略以:
- 一、原告陳穆寬自民國107年起擔任原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
- 二、被告建立系爭問卷並張貼在系爭群組已侵害原告名譽,參酌
- 三、並聲明:
- ㈠、被告應負擔費用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彰投版以
-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在台灣教會公報第13、26、27版之任一版以
- 貳、被告答辯略以:
- 一、系爭問卷雖為被告所製作張貼,但調查之意見並非被告一人
- 二、原告陳穆寬上任後,一直有諸多爭議,故被告興起使用系爭
- 三、縱認系爭問卷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
-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37頁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此部分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屬
- ㈠、原告陳穆寬自107年起擔任彰基醫院院長迄今(原證4,本院
- ㈡、被告係於109年8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擔任彰基醫院
- ㈢、被告於111年6月4日14時16分許,在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㈣、兩造所提證物形式上均為真正。
- 二、兩造爭執事項:
- ㈠、原告主張被告製作系爭問卷等行為,已侵害其名譽權,是否
- ㈡、原告前項主張如有理由,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是否有理由?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 二、查被告在系爭問卷前言記載「……陳穆寬院長的任期已於2021
- 三、被告虛偽假藉其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建立並張貼系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五、本院審酌被告係不實佯稱受長老教會總會所託,建立系爭問
- 六、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並無足採,本件應以原告主張被告佯
-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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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17號
原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吳瑞鵬
原 告 陳穆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楊啓蘭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負擔費用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彰投版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不低於25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之1/4版篇幅,刊登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
被告應負擔費用在台灣教會公報第13、26、27版之任一版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34.3公分、寬25公分之彩色全版篇幅,刊登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
一、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SurveyCake」網路問卷平台,建立如起訴狀原證5所示「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並將問卷之連結網址張貼在通訊軟體LINE「彰基人聊天室」群組內,其行為已妨害原告之名譽權,而請求本院判決命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
本院衡以網路世界無地域限制,及原告之登記地、住居所均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縣彰化市不失為損害結果發生地。
則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本院審理中撤回起訴(本院卷第379頁),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411頁),是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撤回起訴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原告附件中有關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記載併予刪除)。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楊啓蘭應負擔費用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第一版及台灣教會公報第一版以標楷體24號字體之半版篇幅(長不低於20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刊登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改如以下訴之聲明,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陳穆寬自民國107年起擔任原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下稱彰基法人)所屬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院長迄今。
被告係於109年8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擔任彰基醫院住院醫師。
被告任職彰基醫院期間,因不滿陳穆寬對於彰基醫院之改革管理措施,竟基於侵害原告陳穆寬、彰基法人(下合稱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於111年6月4日14時16分許,在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SurveyCake」網路問卷平台,佯稱受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下稱長老教會)總會所託,建立如起訴狀原證5所示含有辱罵及不實指摘陳穆寬及彰基醫院內容之「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下稱系爭問卷),並將系爭問卷之連結網址張貼在通訊軟體LINE「彰基人聊天室」群組內(下稱系爭群組),使系爭群組成員均得以點閱分享系爭問卷之網址連結,致不特定多數人均能觀覽系爭問卷,已嚴重減損原告之名譽權及社會評價。
二、被告建立系爭問卷並張貼在系爭群組已侵害原告名譽,參酌網路高度傳播性,且原告等人均為社會上之知名組織或人物,本件引起之軒然大波,為社會大眾所關注,為嚴正視聽及回復原告等人名譽。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擇一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並聲明:
㈠、被告應負擔費用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彰投版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不低於25公分、寬不低於15公分之1/4版篇幅,刊登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在台灣教會公報第13、26、27版之任一版以標楷體24號字體,及長34.3公分、寬25公分之彩色全版篇幅,刊登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系爭問卷雖為被告所製作張貼,但調查之意見並非被告一人所形成,係由千人以上填寫所累積形成,且系爭問卷調查意見亦非最終意見,況系爭問卷之選項,均有正面選項,故被告製作系爭問卷時,並無原告所稱之妨害名譽情事。
二、原告陳穆寬上任後,一直有諸多爭議,故被告興起使用系爭問卷進行調查,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意見之調查,並非以誹謗原告陳穆寬名譽為目的,雖用字遣詞令陳穆寬主觀上感到不快,但目的是為喚起彰基醫院醫護人員之注意,藉此調查該院醫護人員之實際意見,喚起醫護人員對此項公共事務之參與,因此被告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陳穆寬之名譽為目的,仍未逾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保障,以維護言論自由。
三、縱認系爭問卷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目的在填補損害,非懲罰加害人。
而依原告所提相關事證,彰基醫院PGY報名人數高達容額人數5、6倍之多;
111年醫師總人數於陳穆寬擔任院長期間大幅成長;
彰基醫院111年度營收穩健成長等情,益證系爭問卷內容並未對原告造成名譽損害,原告並無損害須受填補,原告本案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37頁,本院依判決格式調整文字):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此部分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㈠、原告陳穆寬自107年起擔任彰基醫院院長迄今(原證4,本院卷第47-57)。
㈡、被告係於109年8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擔任彰基醫院住院醫師。
㈢、被告於111年6月4日14時16分許,在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SurveyCake」網路問卷平台,建立「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即系爭問卷,原證5,本院卷第59-78頁),並將系爭問卷之連結網址張貼在通訊軟體LINE「彰基人聊天室」群組(即系爭群組)內。
㈣、兩造所提證物形式上均為真正。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被告製作系爭問卷等行為,已侵害其名譽權,是否有理由?
㈡、原告前項主張如有理由,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是否有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社會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者,即係侵害他人名譽權。
判斷言論是否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一般評價降低,應綜觀表述之全文及當時之情狀,判斷該言論所指涉者是否使社會上一般人或與原告生活場域之相關大眾,對原告產生負面之看法為斷。
又言論可分為「意見表達」及「事實陳述」,前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
後者則具有可證明性,即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有侵害名譽之行為後,即推定該侵害名譽之行為「有違法性」,而應由行為人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即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且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先予敘明。
二、查被告在系爭問卷前言記載「……陳穆寬院長的任期已於2021/12/31結束,目前彰基因疫情尚未根據財團法人醫院規定對新任院長進行公開遴選,目前由陳穆寬院長暫時延任。
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在此調查各界對彰基新任院長的人選期待」等語(本院卷第59頁)。
惟實際上被告並未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建立系爭問卷,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被告虛偽假藉其係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建立系爭問卷,顯然會使閱覽系爭問卷之人,誤認系爭問卷乃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所發起,具有公正性、公益性及現實需要性,並進行閱覽填載,足見被告動機已非純正。
又原告陳穆寬於110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前,已經彰基法人董事會決議續聘其為下屆院長,任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2月28日以衛部醫字第1100040497號函覆悉,有原告提出之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5-403頁),堪認被告系爭問卷前言有關原告陳穆寬的院長遴任相關記載,已與事實不符,亦難認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再依系爭問卷之內容可認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詳見下述)。
則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當可採信。
被告辯稱系爭問卷雖為被告所製作張貼,但其目的是為喚起彰基醫院醫護人員之注意,藉此調查該院醫護人員之實際意見,喚起醫護人員對此項公共事務之參與,且調查之意見並非被告一人所形成,係由千人以上填寫所累積形成,調查意見亦非最終意見,並無妨害原告名譽情事云云,自無可採。
三、被告虛偽假藉其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建立並張貼系爭問卷,已據前述。
觀之系爭問卷之部分問題及選項內容,如其中夾雜「鬼扯蛋,某偽基督徒少在那邊以神之名招搖撞騙」、「這裡是北韓嗎,彰基金小胖名不虛傳」、「把這拿來炫耀是不是腦袋有洞」、「吃相真難看」、「血汗醫院」、「貪汙」、「任用小三與弄臣」、「隨機對員工解雇或降職,營造恐怖統治氛圍」、「剋扣員工福利」、「大搞個人崇拜」、「自己當初也去中國A錢A的很開心」、「張正權手上還有木瓜(按指原告陳穆寬)當住院醫師時的性騷悔過書」、「陳穆寬院長在任職耳鼻喉科主任期間,曾因為在開刀房跟其他主治醫師的刀時,沒有馬上跑回病房處理院長病人的小狀況而開除即將完訓的總醫師。
也曾因訂錯幾次早餐開除第二年住院醫師」、「反正木瓜詐領健保又不是新聞了」、「林晏任為了木瓜恩寵,蒙蔽上意獨斷專行,浮濫申報健保費」等字句作為系爭問卷之問題或選項之陳述,而上開字句,客觀上具有抽象侮蔑、輕視等負面貶抑他人之涵義,實已逸脫中立客觀陳述,且與調查原告陳穆寬擔任彰基醫院滿意度之目的無涉,雖系爭問卷其中亦夾雜一些中性或正面的字句,然就系爭問卷之整體內容綜合觀察,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已足使第三人或公眾對於原告陳穆寬產生倚仗權勢、專斷、詐領健保費、A錢等負面認知,及對彰基法人產生用人不當、缺乏管理、經營混亂、所屬機構浮報健保費等不良印象。
被告雖辯稱原告陳穆寬上任後,一直有諸多爭議,故被告興起使用系爭問卷進行調查,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意見之調查等語,並提出被證2至10之新聞報導為證(本院卷第155-178頁)。
然上開新聞報導僅報導有部分人士出面爆料上開爭議事件,並未證實報導內容為真;
且現今社會爆料風氣盛行,自難遽認爆料內容即為真實,亦難以有上開新聞報導,即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據為建立系爭問卷之內容。
則原告主張被告建立張貼系爭問卷,已損及客觀第三人對於原告陳穆寬、彰基法人之觀感、評價,而不法侵害原告陳穆寬及彰基法人之名譽權,應可採信。
被告辯稱系爭問卷之選項,亦有正面選項,且被告使用系爭問卷進行調查,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未逾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及依原告所提相關事證,彰基醫院PGY報名人數高達容額人數5、6倍之多;
111年醫師總人數於陳穆寬擔任院長期間大幅成長;
彰基醫院111年度營收穩健成長等情,可證系爭問卷內容並未對原告造成名譽損害,原告並無損害須受填補云云,要無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製作刊登系爭問卷,已不法侵害原告陳穆寬、彰基法人之名譽權,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屬有據。
五、本院審酌被告係不實佯稱受長老教會總會所託,建立系爭問卷,並將系爭問卷之連結網址張貼在系爭群組,已足使系爭群組之人得以閱覽填載系爭問卷之內容,並因網路高度傳播性及系爭問卷內容之爭議性,當會廣為流傳,成為彰基法人醫療體系及中部醫療院所暨地方人士關注之內容,因此妨害原告名譽,及被告自稱系爭問卷有千人以上填載(本院卷第143頁)之情節。
暨經本院詢問結果,原告表示彰基法人體系內部各單位確有訂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教會公報之情形,刊登如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內容所需之費用約新臺幣15萬餘元等語(本院卷第13-195頁、第374-375頁)。
又原告請求命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勝訴啟事之內容,並未涉及命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情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及參酌兩造之學經歷、資力狀況等情形。
認原告請求命被告負擔費用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台灣教會公報以如訴之聲明所示之版面、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勝訴啟事1日,確有其必要性、合理性,符合比例原則,應屬正當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並無足採,本件應以原告主張被告佯稱受長老教會總會所託,建立張貼系爭問卷,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本院判決命被告應負擔費用刊登如其聲明所示內容,以回復其名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件:
勝訴啟事 聲明人楊啓蘭於民國111年6月4日假借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所託,建立「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並在通訊軟體LINE「彰基人聊天室」群組内,張貼網址「http://www.surveycake.com/s/pLaXV」,該問卷之内容,造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陳穆寬等名譽權受損。
茲為回復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陳穆寬之名譽,特此刊載。
聲明人:楊啓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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