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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莞市宸翔泰五金有限公司
設廣東省東莞市○○鎮○○○○○街00號0號樓000室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120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112年6月1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52計算,計算式:人民幣560,000元×4.352=2,43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7,73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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