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吳桂卿
林春木
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金傳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李盈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