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黄建興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煌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棟材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黃建興」、「被告法定代理人黃棟材」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黄建興」、「被告法定代理人黄棟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