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重訴,121,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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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徐阿洲
徐莊丸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黃雅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4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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