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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江承祐
被 告 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溪東
被 告 許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499,8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許綉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溪東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陳溪東、許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8日至112年12月28日止,利率自110年6月28日起,依中華郵政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1.595%)加碼年息百分之1計算利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被告等自112年5月28日起未再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98,44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還。
㈡被告溪東公司於110年6月24日邀同被告陳溪東、許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因信用保證基金部分保證,分60萬元、240萬元2筆放款,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4日至115年6月24日止,利率自110年12月31日起,依原告定儲指數利率(目前利率為1.593%)加碼年息百分之2計算利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被告等自112年5月31日起未再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70,229元、1,481,16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還。
㈢被告溪東公司於112年1月25日邀同被告陳溪東、許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745萬元,因信用保證基金部分保證,分149萬元、596萬元2筆放款,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25日至113年1月25日止,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1.593%)加碼年息百分之2計算利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被告等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49萬元、59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還。
㈣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溪東公司、陳溪東:對於原告請求返還之借款數額不爭執,但目前無能力返還等語。
㈡被告許綉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外,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3紙、經濟部(特殊傳染性肺炎)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增補契約、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被告溪東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戶籍謄本等為證(見112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卷第11至26頁,本院卷第73至95頁、第45頁至第69頁)。
被告溪東公司、陳溪東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及尚未返還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
而被告許綉貴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依上揭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尚欠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1 198,445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70,229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9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481,168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9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490,000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9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5,960,000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9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9,49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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