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原告主張略以:
- 貳、被告答辯略以:
- 一、林○前到庭稱: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為林○○之全體繼承人不爭
- 二、林○○: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為林○○之全體繼承人不爭執,林○○
- 三、曾○○未曾到庭,曾提出書狀表示: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 四、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 參、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高○○所有,高○○死亡後,由
- 二、被告林○、林○○辯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林○○
-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
- 四、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林○○於81年5月2日向高
-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 六、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時
-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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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高○○
高○○
高○○
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① 林猜
② 林永春
③ 林滿
④ 史午康
⑤ 曾芸軒
⑥ 曾元璟
⑦ 曾琬迪
⑧ 曾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本件除被告林永春外,其餘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如附表所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等26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高○○所有,高○○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死亡後,由原告等人輾轉繼承取得系爭土地。
高○○於81年間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予被告之被繼承人林○○(下合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林○○於110年7月4日死亡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由被告等人繼承,惟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因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縱該債權存在,以設定30餘年來均未行使抵押權之事實觀之,所擔保之債權亦已時效完成,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已消滅。
因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現尚存在且仍登記抵押權人為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已對系爭土地所有權造成妨害。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林○前到庭稱: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為林○○之全體繼承人不爭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林○○向高○○買地造墓,因為無法辦理過戶,故以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方式以保護權利等語。
二、林○○: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為林○○之全體繼承人不爭執,林○○當時是用100萬元定金(下稱系爭100萬元定金)向高○○買受系爭土地,買賣雙方並簽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因無法繼續履約,買賣雙方再於84年4月28日簽立協議書,是原告如欲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應返還系爭100萬元定金及其利息或提出其他條件等語。
三、曾○○未曾到庭,曾提出書狀表示: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顯有利於原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原告雖主張其父親與林○○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被告等31年來未曾行使抵押權,已罹於20年時效等情,均未提出證明,僅泛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罹於時效,實屬無稽等語。
四、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高○○所有,高○○死亡後,由原告等人輾轉繼承取得系爭土地。
高○○於00年0月間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林○○死亡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應由被告等人繼承,惟其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林○○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本院卷第215-241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林○、林○○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65頁),當堪信屬實。
被告曾○○雖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表示被告史○○並非林○○之繼承人等語,然其所述核與被告林○、林○○所述不符,亦與上開戶籍登記資料不符,尚無可採。
二、被告林○、林○○辯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林○○向高○○買受系爭土地,因為無法辦理過戶,故以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方式以保護權利,林○○當時是用100萬元定金,向高○○買受系爭土地,買賣雙方並於81年5月2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因無法繼續履約,買賣雙方再於84年4月28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等語,有林○○提出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院卷第301-307頁)、系爭協議書(本院卷第309-311頁)在卷可稽,亦堪信屬實。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修正之民法第881條之12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3款、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
另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是在民法第881條之12於96年9月28日增訂施行前之81年8月19日設定,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有嗣後增訂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四、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原因是林○○於81年5月2日向高○○買受系爭土地(下稱系爭買賣),因為無法辦理過戶,故以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方式以保護林○○權利,業據前述。
又系爭買賣嗣後因無法繼續履約,買賣雙方再於84年4月28日簽立協議書,亦據前述。
觀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件土地買賣因目前承買人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故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過戶,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自耕能力證明供承買人順利移轉登記,萬一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無法順利移轉登記時,本件買賣當時即不成交論,撤消(按應為銷之誤)買賣,買賣訂金無息償還承買人。
再則因承買人目前無法順利移轉期間為保障權益,由承買人當權利人辦理抵押權設定,出賣人應無條件提供證件辦理(此非為双方借貸關係屬實)等語(本院卷第303-305頁);
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約定「甲方同意於乙方返還上開定金之同時,返還保管之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狀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所需之一切證件」(本院卷第311頁)。
可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所欲擔保之債權應為系爭買賣之履行或價金之返還。
而林○○與高○○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因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過戶,業經雙方於84年4月28日協議確認撤銷買賣,即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則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3款規定,堪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84年4月28日因系爭買賣經合意解除而確定為擔保系爭100萬元定金之返還。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為民法第125條、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
且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亦有明文。
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於84年4月28日確定為擔保系爭100萬元定金之返還,已據前述。
姑不論被告未能證明系爭100萬元定金債權確仍存在,縱仍存在,惟自系爭協議書於84年4月28日簽立起算迄今,已逾15年,被告亦未證明系爭最高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消滅時效有何中斷與不完成情形,則原告為時效完成抗辯,即屬有據。
又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復未於該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消滅,當可採認。
六、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確定後,擔保債權之流動性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其抵押權之從屬性回復,如此時該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之存在者,基於該確定後抵押權之從屬性,其抵押權即歸於無效,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時效完成,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均據前述。
又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現登記之抵押權人為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林○○死亡後,被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亦據前述。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均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時效完成,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應可採信。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至被告曾炳坤於本件辯論終結後,雖另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並應改依合議審理等語,然其所陳,為辯論終結後所提且於法未合,尚難允准,附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不動產抵押權明細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3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4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5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6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7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8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9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0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1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2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3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4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5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6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7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8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19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0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1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2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3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4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5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26 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 高○○ 10329/756000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81年08月1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最高限額) 字號:彰字第0000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 債權額比例: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 新臺幣7,200,000元正 設定權利範圍:10329/7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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