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文通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9,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