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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柯閔中
被 上 訴 人 吳俊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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