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重訴,85,2023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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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被 上訴人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2年9月12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具領,有送達證書及具領簽收簿影本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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