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追 加原 告 陳順發
陳冠宇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瑞好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禎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立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祭祀公業陳瑞好法定代理人「陳金禛」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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