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重訴,97,2024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源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瑞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