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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謝慧玲即慧輪企業社
上列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爰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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