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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蕭永松
上列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月2日112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所為駁回其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於同年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
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爰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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